2024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4)国家标准。该版国家标准通过增加再生钢铁原料的种类、改进混料分类技术要求、完善组批运输规则、明确夹杂物定义与钢铁实物量等指标,优化成分与尺寸规定等要求,修改后的标准技术内容与国际通用的贸易规则更加契合,新国标将能够对更多优质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起到重要的标准技术支撑和推动作用。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原料。再生钢铁原料是钢铁冶炼必需的两大原料之一,是唯一可以替代铁矿石的铁素炉料。与使用铁矿石相比,用再生钢铁原料冶炼一吨钢,可节约1.7吨精矿粉,减少4.3吨原矿开采,可节约350千克标准煤,减少1.6吨 CO2排放、3吨固体废弃物。因此,再生钢铁原料是可再生的炼钢铁素炉料,多应用再生钢铁原料是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是能给钢铁工业带来绿色发展的重要原料。
2020年12月14日,《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0-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高品质再生铁素资源,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调节国际、国内市场有效供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每年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数量远没有达到预期,随着近两年,国外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数量不多,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进口再生铁素资源数量不大。经研究,有必要对2020年版的《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进行修订,以更加适应国际市场规则,扩大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的数量,更好的满足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新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4)国家标准,与2020年版a的国家标准比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修改了夹杂物的定义
夹杂物的定义修改为“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删除了原标准中“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质”。
本次修订夹杂物定义,将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质基本是在运输过程中从再生钢铁原料表面脱落的金属氧化物,通过回收能进一步入炉冶炼使用,不会影响到环境污染,属于供需双方货物的贸易范畴。如果进口过程中在口岸筛选2mm以下粉状物质来进一步确定含量,会造成较大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并且非常影响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效率,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删除“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质”。
2、增加“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定义及指标
增加:1)“非钢铁金属物质”定义:再生钢铁原料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含有的非铁素金属物质,如铜、铝、铁合金等。2)“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定义:单位质量的样品,去除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原样品重量的比值。
增加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的定义,主要是确认进口或者贸易的原料为再生钢铁原料,确保单位质量的样品,去除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原样品重量的比值≥92%,保证再生钢铁原料的钢铁金属特性。
3、增加小型再生钢铁原料的种类
在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分类中增加“厚度2.0mm以下,各种回收的报废钢铁制品:1)各种报废的小型设备;2)各种报废的小型钢结构件;3)各种报废的小型家电、钢材等”。修订后小型再生钢铁原料由3个品种调整为4个品种,增加LRS304牌号,以将国外通常供给的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品种纳入进来。
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再生钢铁原料品种,往往以混料的品种HMS1&2(80%重+20%轻混装)进行交易;本次修订增加2.0mm以下的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品种,品种类别补充完善后,本标准的品种范围基本覆盖国际上的再生钢铁原料品种类别,对加强再生钢铁原料范围与国际贸易接轨具有重要作用。
4、增加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种类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也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主要品种,而且在运输的过程中,将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打包运输更加节省空间,降低运输成本,因此,增加由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打包成型的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种类。本次修订后,增加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打包成型的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的贸易和打包运输都能够实现。
5、修改了分类要求
在保留再生钢铁原料应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增加“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同意,不同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合”。明确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料。
修订本条技术内容的原因主要是再生钢铁原料很难做到不混料交易,本次国家标准修订后,明确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料交易,经过标准明确后,贸易方式可以与国际上的再生钢铁原料贸易方式接轨。
6、修改了运输规则
将运输规则修改为“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可以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明确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装。
再生钢铁原料在运输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利用运输空间和节约成本,存在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铁原料与破碎料等混装的情况。本次标准的修订,明确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装。通过此次标准修订,可以适当补充再生钢铁原料运输方式,降低贸易成本,与实际进口过程中的运输情况相符。
7、增加了最大尺寸的要求
增加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数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无论是国外废钢,还是国内废钢,都有最长尺寸长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大多不超过1500mm。在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过程中,难免存在个别尺寸超过最大尺寸的情况发生,因此,本次标准修订明确允许再生钢铁原料个别尺寸超标,但总质量应控制在5%以内,基本可以满足贸易过程的要求。
8、修改了化学成分的要求
将再生钢铁原料中铜含量不大于0.300%的要求,修改为非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中铜含量不大于 0.300%。明确非合金钢中的铜含量需要进行控制,因为进口的再生合金钢原料中存在铜含量超过0.300%的情况。所以,本次标准修订,明确非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中铜含量不大于0.300%。避免由于规定元素范围和种类较宽,限制进口再生合金钢原料种类的情况发生。
三、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修订《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可以提高我国再生钢铁原料的加工质量,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再生铁素资源,满足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主要作用概况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和提升再生钢铁原料资源的回收利用水平
通过标准的促进作用,可以规范和提升再生钢铁原料的加工利用水平,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高品质再生铁素资源。从国内看,每年约有2.5亿多吨废钢铁资源,经过加工处理满足国家标准后,可以直接作为钢铁工业铁素原料应用;从国际上看,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每年废钢贸易量约为1亿吨,国际再生铁素资源经过加工符合要求后进口,可以部分替代铁矿石资源,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调节国际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满足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2、促进再生铁素资源高效利用
通过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可以促进更多的再生钢铁原料资源进口,部分替代铁矿石资源的有效应用。2023年我国铁矿石进口量11.79亿t,我国铁矿石进口依赖度过大,对我国钢铁行业造成了较大的负担,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铁矿石价格大量吞噬钢铁行业利润,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替代铁矿石的使用,平衡国内和国际市场,用好再生钢铁原料资源对于提高钢铁行业战略资源掌控力和市场竞争力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缓解铁矿石价格高涨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为助力钢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3、提高钢铁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通过标准的修订和与国际接轨,能够推动高效利用再生钢铁原料资源,为有序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等绿色低碳工艺技术提供标准支撑。随着社会再生钢铁原料资源的积累和高效利用,未来我国电弧炉短流程炼钢等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相关温室效应气体(CO2)排放量的数据显示,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冶炼工艺吨钢排放二氧化碳约为1922Kg,而采用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工艺吨钢排放二氧化碳约为642Kg,高炉-转炉长流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约是电弧炉短流程炼钢的3倍。因此,加强高效利用再生钢铁原料资源,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既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更有利于钢铁行业绿色低碳的健康发展。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再生钢铁原料资源的保障能力,对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促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助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